万胜 发表于 2022-9-7 08:22:58

【注安考点】“事故隐患”考点重点须记住这些,曾连续2年考5分!



平安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这一节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每年城市进行出题考试。该知识点20年考了5分,21年考了5分,想来今年也可能会呈现相关考点考题。所以今天就为巨匠带来事故隐患的相关知识点,为考试拿分做好准备。

今天主要学习两个知识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内容。



知识点1: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平安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贮存设施外部平安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 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自力的平安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办法。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含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平安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平安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合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合未按国家 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平安阀、爆破片等平安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8、未依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 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组织的平安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平安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贮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贮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知识点2:隐患排查治理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 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包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依照事故隐患的品级进行挂号,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依照职责分工实施 监控治理。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7、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和谐监督管理的职责。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 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平安监管监察部分和有关部分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第十二节 平安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平安监管监察部分和有关部分述说。

重大事故隐患述说内容应当包含: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发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水平和整改难易水平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10.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1、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纳的方法和办法;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平安办法和应急预案。

12、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纳相应的平安防范办法,防止事故发生。

13、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包管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 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记,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贮存 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4、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需要时,述说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已经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平安监管监察部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需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布机关依 法暂扣其平安生产许可证。

15、对挂牌督办并采纳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平安监管监察部分收到生产经营单位 恢复生产的申请述说后,应当在10日内并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并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 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 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惩罚;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16、《平安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包管安 全的前提下,经本部分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分可以采纳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 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办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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