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翁364 发表于 2024-2-16 09:22:48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终身负责--自然资源部发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法子

(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 经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增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子。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品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品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审批,乙级资质由挂号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审批。

  初度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很多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很多于1人,共很多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很多于5人,且很多于4个专业类别。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很多于2人,共很多于10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很多于15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很多于10人;

  (三)注册城乡规划师很多于10人;

  (四)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合,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平安、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牵头或者自力承担并完成相关空间类规划项目很多于5项,且项目总经费不低于600万元。成立不满5年的,业绩要求按已满年度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申请乙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很多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很多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很多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很多于1人,共很多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很多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很多于5人;

  (三)注册城乡规划师很多于3人;

  (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合,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平安、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甲级资质单位不跨越2人,乙级资质单位不跨越1人。

  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第八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全流程网上打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请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退休证等;

  (六)工作场合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甲级资质的,还应当依照本法子要求提交牵头承担并完成的相关规划业绩情况;申请乙级资质的,根据实际提交相关业绩情况。

  第九条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措置: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立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及时公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需要时可以组织实地核查。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自乙级资质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情况录入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乙级资质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剂。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书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统一印制,纸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不再补发。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法子第八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规划编制单位按要求提出延续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打点相关变脱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分申请打点资质证书变脱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动,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品级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动申请;

  (二)变动后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其他与资质变动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秉承合并前各单位中较高的资质品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品级条件,并依照本法子重新核定。

  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资质品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依照本法子重新核定。

  规划编制单位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应当依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品级;资质品级未发生转变的,依照本法子第十四条规定打点。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自力法人资格的,应当依照本法子规定申请资质证书;不具有自力法人资格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担规划编制业务。

  第十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下列业务:

  (一)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乡镇、挂号注册所在地城市和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法律法规对于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特定要求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述说的编制。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规划编制业务。涉及军事、军工、国家平安要害部分、关键位置的涉密项目委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组织机关应当强化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功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功效文本扉页注明牵头单位资质品级和证书编号。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规划编制功效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终身负责。

  两个及以上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由牵头单位对编制功效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建立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接受行政惩罚等情况。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合同履约、接受行政惩罚等情况,并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风险预警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加入,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功效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平安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法子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规划编制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措置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将违法事实、措置结果或者措置建议及时告知批准该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消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同意批准资质的;

  (二)超出法定职权审批资质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资质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批准资质的;

  (五)依法可以撤消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消、撤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同意资质审批,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撤消其资质证书,并处10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超出资质品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分降低其资质品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未依照本法子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采纳办法,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批后监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品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批准资质或者超出法定职权批准资质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同意资质审批或者未在法按期限内作出同意审批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当,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本法子施行之前,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编制单位,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依照相关要求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十二条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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