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联合体资质如何确定?
工程总承包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联合体承包,近年来,我们在很多大型工程项目中都可以看到“联合体”的身影。《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于联合体承包的规定,但其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联合体承包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不免遇到疑惑之处,哪些单位可以组成工程总承包联合体?资质不同应如何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多资质企业组成联合体又该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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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可以组成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
2003年,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中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2016年,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由此可见,具有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相互组成联合体,也可以与不具有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与此同时,鉴于装配式建筑独特的工程总承包需求,2017年,住建部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中明确规定:”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具体的设计、施工任务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这就是说,除了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组成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以外,开发与生产企业也可以参与组成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一并承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当然,负责设计与施工任务的企业,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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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不同应如何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997年,《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对此,有人认为,如果单纯的设计资质企业与单纯的施工资质企业组成联合体的话,因为两家企业资质完全不在一个等级序列里面,是否会因为单纯的设计资质企业没有施工资质,以及单纯的施工资质企业没有设计资质,反而导致两者组成的联合体就不具有任何资质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建筑法》规定的不同资质等级组成联合体就低不就高的意思,也应当是针对同一类型,或者说同一专业来讲的。而不是说不同专业的企业组成联合体也要那样理解。1999年,《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招标投标法》明确指出了联合体资质等级的确定应以“同一专业”为前提,对《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参考,避免了不合理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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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可以组成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
某市政设计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当同时具备建筑工程甲级、风景园林甲级设计资质;A公司具有建筑设计甲级资质,找具有园林甲级设计资质的B公司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协议约定A公司承担建筑设计,B公司承担园林设计工作。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B公司不仅具有园林甲级设计资质,还具有建筑设计乙级资质,最终根据同样资质按照最低评定,认定该联合体不符合资格条件,将AB组成的联合体予以废标。作为联合体而言,根据联合体协议一定是有相关的协作分工的,以该案例为例,A公司是负责建筑工程甲级、B公司是负责风景园林甲级,A公司之所以跟B公司组成联合体,也正是要发挥双方之间的各自优势。不能因为B公司同时有建筑乙级,却实际上在该项目其根本不会从事有关的建筑设计工作,而否定A公司与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投标。否则便会得出一种谬论:B公司仅有园林甲级资质的情况下,与A公司组成联合体符合投标资质条件,而B公司多了一项建筑乙级资质的情况下,反而不符合条件了。按较低资质确定资质等级的前提是说,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且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反过来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联合体分工并不承担相同工作的,联合体一方的其它资质不应影响到对联合体整体的资质等级认定。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可看出这一理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签订联合体协议,并确定一个成员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联合体应当成立以牵头人为主的项目实施机构,代表联合体各方对设计、施工、工期、投资、质量、安全等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联合体协议也建议明确联合体成员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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