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y靓 发表于 2020-8-23 08:23:13

【新规】建筑业新规有多少?工程人也要与时俱进!





1招标信息应在媒介平台发布
2018年1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法子》(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正式实施。



《法子》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2国税总局:简化“简易计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一般纳税人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实行一次备案制。

2. 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打点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田主管国税机关打点备案手续。

3. 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4.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选择简易计税的,只需向机构所在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3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法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法子》(社部规〔2017〕1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将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酬报,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酬报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都将被列入“黑名单”。

4勘察设计资质电子化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67号)要求:



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数据,全部纳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对接联通,并包管上传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5甲供材项目,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

财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通知》将原文“可以选择”删除,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项目就要依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提供3%的增值税发票。以往,施工企业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此次修改,对施工企业而言可以说是有利的。这也是《通知》中最让施工企业欢欣鼓舞的一点。

6发改委16号令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范围: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注:这一点在新版教材中也做了修订)

7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9%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办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并于2019年4月1日又降至9%,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8住建部:工程质量甲方首责,落实终身责任制

住建部印发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平安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综函15号)。



《通知》对多项内容进行了规定,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9二十四个部委发文,招投标“失信”将被严惩

2018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二十四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



明确呈现以下行为的企业将被限制“介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1. 投标人相互通同投标或者与招标人通同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4. 中标人不依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10住建部开展从业人员证书电子化试点

2018年5月23日,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住建部宣布:同意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四川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1一级建造师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自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12新版《造价鉴定规范》,杜绝结算扯皮

2018年3月1日,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对工程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以往,结算扯皮是甲乙双方最经常发生合同纠纷的原因,施工单位由于处于弱势,结算扯皮严重时更是会拖垮施工单位,新规公布将有效避免这个问题。

13建筑业新规公布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新建筑法规降生,新规转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打点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打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放置、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包管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办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布施工许可证。”

14职业津贴公布

2019年5月24日,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文件。



文件指出:只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将每人每年最多享受3次津贴。按规定给予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跨越3次,同一职业同一品级不成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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