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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在新法中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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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4 16: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为巨匠带来

宅基地管理的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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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居乐业之本。持久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致使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弥补和完善。考虑到农民酿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处所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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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1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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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 修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打点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克不及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纳办法,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落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落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放置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打点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转变2

落实深化机构改革精神



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

★ 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分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分”。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纳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裁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纳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裁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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