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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几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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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8 08: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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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几点知识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款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是承包人施工的过程,是其将建筑材料、人力成本等通过施工工人劳动物化到建筑物的过程,施工完毕后相应的建设成本以及劳动成果已转化为物化的建筑物。故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价款。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基础系工程款债权,在承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的情况下,其理应同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3、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能否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

借用资质的施工人即挂靠人亦属实际施工人范畴,与发包人不具有合同关系,不属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但是在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尤其在被挂靠人不积极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因为在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情形下,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上已经达成合意,成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此时挂靠人取得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

4、违章建筑能否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

对于未取得建设审批、用地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等手续,但建筑物本身并未违反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取得审批、许可手续后,即采取程序补正后,建筑物本身已转化为合法物,此时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对于违反用地规划、城乡规划进行建造,已经被有关行政部门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建筑,此时因发包人对建筑物已不具有处分权,建筑物本身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物体,故不能成为优先受偿权的对象。

5、已竣工但质量有瑕疵的建设工程能否成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可见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相关法律规定并未一概否定承包人的工程债权,在承包人可采取补救措施,经补救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该建设工程可成为优先受偿权行使对象。但对补救后仍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能纳入优先权客体范畴。

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

苏正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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