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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心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问题这里都有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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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9 10: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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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成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含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克不及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农民的持久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含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房、仓库、农机房、茅厕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富权利。

二、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跨越本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放置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三、宅基地使用权包含哪些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有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措置,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非论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克不及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持久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形式权利。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呵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成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分进行变动挂号。

四、宅基地与房屋的关系是怎样的??

宅基地与房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示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成其为宅基地,从而酿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成分,共同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存在着并不是一致的情况,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为农民享有。

五、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打点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建房用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土地管理处所法律中规定,不得超出批准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家重建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分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本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假寓,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放置宅基地用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本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本地的;6、其他规定不该建房和放置宅基地用地的。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对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合的,除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经营场合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于户口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应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另外,城镇职工要求自费建房应由城建部分统一规划,经地政部分批准后统一征地、建房,禁绝私自到农村买地、租地建房。

七、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水平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2004年234号文件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富,村民可以依法措置。城镇居民不克不及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分不克不及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8、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可以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富,所以,公民是不克不及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含屋基地和院落地,持久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克不及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九、什么是宅基地纠纷?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

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分歧,可分为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宅基地纠纷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纠纷;以宅基地纠纷的内容分歧,可分为使用权界限不明确的纠纷、侵占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纠纷、妨碍他人使用权的纠纷、毁损他人土地、房屋的纠纷等。

十、怎样解决宅基地纠纷?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法子,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措置。”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分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措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措置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白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措置,对于措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措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剂来解决。人们调剂是指在调剂委员会(包含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增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告竣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剂是现行调剂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怪异制度。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对宅基地使用权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挂号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打点变动挂号或者注销挂号。

十二、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证?

宅基地使用证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田主管部分申请打点集体土地使用权挂号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布《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十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是否不受限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有具体的标准,不是可以任意申请不受限制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据此,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限制根据各省市具体的情况是纷歧样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子》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十四、村民张某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可张某将宅基地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随后张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另外一个处所获批了一块宅基地,这种转卖宅基地从中谋利的做法合法吗?

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可知,我国是禁止进行宅基地买卖的,固然村民也不克不及拿宅基地来出卖以获取利益的。

当前,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自己申请被批准的宅基地或者在其上盖起的房屋理所固然为自己所有,可以任意处罚,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绝买卖和擅自转让。本案中,张某买卖宅基地从中渔利,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张某的所得应予以没收。对于张某在出卖了宅基地后,再重新批准其宅基地也是违法的,对政府相关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收回多批的宅基地。

十五、陈某夫妻是城镇居民,在退休之后,希望能够找一清净地养老。经人介绍,花了8万元购买位于县城郊区农民莫某的房屋一栋。不久陈某夫妻就搬进房屋居住了,而莫某又再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问陈某在购买莫某房屋的同时是否意味着就购买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呢?村民莫某在出卖房屋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购买了房屋其实不料味着就购买了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现实中,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竭发展,城市的出让土地的价格不竭提高,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也不竭提高,于是有很多城镇居民去城郊农村购买房屋。但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明确提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村民莫某在出卖房屋后,不成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这是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允许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这是为了村民自身居住利益着想,但如果村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失落而获取利益,这在一定水平上表白出卖房屋的村民不再需要考虑居住问题,因此集体无需再给他考虑,另一方面,如果再允许他申请宅基地这显然变相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

十六、自家宅基地连同住房一起卖给本村农户,该买卖行为有效吗?

该买卖行为有效。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但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作为使用权人,有持久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茅厕等建筑物,也可以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宅基地使用人所有。使用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宅基地,不得借口修建、改造房屋而随意扩大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但法律其实不限制对私有房屋的买卖,农村村民出卖自住房屋法律并未禁止。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出售私有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的房屋所有人。只是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法律对其转让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转让,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同时必须先行到政府部分依法打点有关的审批手续,接受转让的村民不需为宅基地使用权支付任何价款给付对方村民。

十七、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处所面需要打点什么手续?

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打点在土处所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土地变动挂号申请,由原土地挂号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动挂号。所以,村民之间在购买房屋还需打点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动的手续。如果没有打点这一手续,一方面容易引发纠纷,另一方面,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呵护。

十8、农村房屋没有打点产权证,可以继承吗?

农村的房屋属于私产,依法可以继承。继承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房屋属于被继承人,这时,产权证书最有证明力。如果没有产权证,那当事人必须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挂号制度,因而很多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房屋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本地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分颁布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来说,不存在将房屋建立在其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上的可能性,所以这个证书同时也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房屋的所有权。

十九、在土地征收中,如何确定农村房屋的抵偿标准?

在确定农村房屋的拆迁抵偿安设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房屋抵偿安设只对合法用房进行抵偿安设。裁撤违章建筑和跨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抵偿。拆迁信息公告后,在原有房屋内外部添加的部分不克不及获得拆迁抵偿。第二,房屋拆迁的抵偿,无论是采纳货币抵偿的方式还是实行房屋产权更调,都需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为基础确定。第三,过渡期应当符合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如延长过渡期,应承担增加安设抵偿费的义务。

二十、农村房屋买卖问题:2001的时候我家把在农村的3间平方卖了,卖的时候双方只签了一份协议,房子既没有房产证而且卖的时候也没有公正。那时协议上是我妈妈签的名字,而我家户主是我爸爸,户口本上的地址至今都是卖的那个房子的地址,由于拆迁的问题牵扯到太多的利益,如果现在我家反悔要收回房子,人家如果起诉我们胜率有多少?那时签订的那份协议受不受法律呵护?如果我爸以他的名义起诉呢?

房子当初的买卖行为无效。你父亲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可以提出起诉并胜诉。那时签订的协议是不受法律呵护的,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的交付以挂号作为公示。你的房子没有变动挂号(因为法律根本就不允许),仍以你父亲作为法律上的所有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方可以向法院主张你方的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分得你们所得收益中的合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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